枣阳法院执结一异地委托执行案件
  2003年5月17日,枣阳的罗某驾驶一辆东风货车行至河南省方城县境内的S01线187Km+229m处,与郑州的申某驾驶的一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申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发生后,经方城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申某无责,罗某负全部责任。2004年3月12日,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车主刘某赔偿司某等六原告各项费用79301.21元,罗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11月2日,司某等六人申请执行后,方城县法院以被执行人财产及户籍在湖北枣阳为由,于2004年11月9日委托枣阳法院执行。受托后,枣阳法院安排执行一庭承办此案。经调查,被执行人罗某、刘某及其妻均无银行存款,罗某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执行。据群众反映唯一可执行的一辆大货车,又登记在他人名下,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尽管如此,该院执行干警仍在不断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但申请执行人因无法理解法院的执行不到位,故到处上访。 今年3月11日,执行干警在经过多方努力查明车辆的挂靠真实情况后,迅速作出裁定将该车辆处分权予以冻结。之后,经过连续七天的蹲点守候,终于发现刘某驾驶的车辆踪迹。为避免打草惊蛇,执行干警周密部署。3月23日,执行一庭干警兵分两路,从上午10时守候到下午3时半,顺利将车辆予以扣押。经过执行法官严肃的批评教育,刘某放弃了侥幸心理。3月30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5万元。至此,数年来的信访执行积案终于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