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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情告吹心不甘 非法拘禁情人获刑七个月

时间: 2017-09-07 15:48 来源: 保康法院

为了和昔日的情人重归于好,竟强行将其带走,实施非法拘禁,结果不仅没能换来她的回心转意,反而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11月,被告人童某与韩某相识,后成为情人。2016年双方产生矛盾,韩某要求分手欲摆脱童某。分手后的童某十分苦恼,不愿接受分手的事实,此后,韩某频繁遭到童某纠缠,韩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2月1日22时许,韩某回家途经过某路口时,被童某强行拉上车,韩某反抗,童某一只手开车,一只手抓住韩某,后二人发生争吵,童某殴打韩某并用手机数据线捆绑韩某双手。童某驾车将韩某带至其承包的鱼塘处,将韩某推入鱼塘致其衣服打湿,随后童某将韩某拉到鱼塘旁的房间,为防止韩某逃跑,童某用布绳绑住韩某双手。2月2日早晨,童某外出时将韩某的衣服拿走。当天中午,童某驾车将韩某带到县城某酒店门前时,韩某拒绝下车登记住宿,童某拿螺丝刀戳伤韩某大腿,韩某趁其不备逃至酒店对面的银行请保安报警。童某得知韩某报警,在银行等候,民警出警后,将童某和韩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后经鉴定,韩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非法拘禁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童某对被害人韩某实施殴打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当童某得知韩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