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惯偷连续4晚疯狂作案15起,襄阳中院怎么判?
偷盗入狱,好不容易刑满释放却仍不思悔改,不过几年又再因贪念,伙同他人犯罪,重蹈覆辙,于是……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详情
刑满出狱后,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不思悔改,伙同崔某(在逃)预谋盗窃,从贵州省铜仁市窜至湖北省枣阳市。2017年6月21日至6月24日,三人先后进入15户居民家中行窃,盗得现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1万余元。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6月25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枣阳市抓获崔某甲、崔某乙,并查获管线钳、手电筒、塑料插片、手套等作案工具,以及盗窃所获的单肩包、钱夹、手包、玉佩、一对黄金耳钉等物品。
上述事实,均经原审法院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被害人陈述、购物发票、价格鉴定、扣押的赃物和作案工具、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崔某乙服从一审判决,而崔某甲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本人对崔某乙部分盗窃行为并不知情,并在被抓获后主动退缴赃物及认罪,要求法院二审从轻处罚。
经查明,崔某甲伙同崔某乙等人盗窃被害人张某家财物翡翠手镯,崔某乙供认盗窃得手后,以为翡翠手镯是赝品将其丢弃。法院二审认为,崔某甲对同案犯盗窃翡翠手镯是否知情,不影响本案共同盗窃犯罪事实的认定,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另外,在案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抓获崔某甲和崔某乙后,从二人住处查获了涉案部分赃物。崔某甲称其主动退缴赃物,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因此被告人崔某甲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结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崔某甲、原审被告人崔某乙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崔某甲、崔某乙与他人共同预谋盗窃,二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行为积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崔某甲、崔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崔某甲、崔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崔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并据此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本文开头所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