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审结首例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案件
襄阳男子小孙为了通过考试,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作弊器,本以为可以顺利通过考试,没想到考试没通过,不仅损失了钱财还……
小孙在襄阳某单位工作,2017年,他报名参加了国家一级建筑师考试。复习备考时,听说网上有卖考试作弊器材和答案,通过网上查询,小孙找到了一个名叫“教育考试设备联盟”的微信群,群内发布了销售作弊器材的广告,并且附有联系电话和微信。小孙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找到了卖考试作弊器材的卖家,卖家告诉小孙,他会先把考试作弊器材邮寄给小孙,到考试时,再把答案通过作弊器材发给小孙。通过微信交谈后,小孙决定从他那儿购买一套考试作弊器材和考试答案,小孙通过微信转账,向卖家支付了5200元,并留下了收货地址。
过了两天,小孙就收到了卖家发过来的考试作弊器材,一个长方体的黑色盒子和一个外形与橡皮相似的接收器。考试当天,小孙将“橡皮”接收器放在了裤兜里带进了考场。但考试时考场纪律很严格,不断有监考老师和巡视人员检查考场纪律,小孙一直没有机会将作弊器材拿出来看里面的答案,因此也没能通过考试。今年3月,卖给小孙作弊器的“卖家”周某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被谷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周某帮他人销售发射器、“橡皮擦”接收器等窃听器材给祝某、吴某、王某三人。三人又使用QQ和微信发布销售考试作弊器材广告,先后向山东、辽宁、江西、江苏、四川等全国二十余个省市地区公开售卖上述设备给小孙等其他买家,经营销售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谷城法院认为,周某、祝某、吴某、王某非法销售窃听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决周某、祝某、吴某、王某犯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到一万二千元不等。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部分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电子监听等设备都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绝对不能非法使用,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犯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入刑,凸显出法律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