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执行视窗 > 执行动态

网上拍卖好 一石击三鸟

——宜城法院网上拍卖促使三起案件一次性执结

时间: 2017-11-02 17:10 来源: 宜城法院

QQ图片20171102095239.jpg

QQ图片20171102095228.jpg

10月26,宜城法院在阿里司法拍卖网成功拍卖一辆斗山牌DH215-9型履带式液压二手挖掘机及平板汽车,起拍价26.4万元,5人报名,67人设置提醒,3199次围观。经过21轮竞拍,15次延时,最后以33万元竞拍成功,溢价率25%。截至目前,拍卖标的款已全部到账。

2013年2月,郑某臣与郑某林合伙购买一台挖掘机共同经营。2016年4月,郑某林以郑某臣不让其参与经营为由,提出退伙并诉至法院。同年12月,宜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郑某林与郑某臣的合伙关系;郑某林向法院申请将合伙财产将挖掘机及平板汽车进行拍卖或变卖后,以实际价值的44.35%与55.65%比例分配给郑某林与郑某臣。判决生效后,挖掘机和平板汽车未能变卖,郑某林于2017年8月申请法院进行拍卖。

2013年7月,郑某臣因购买挖掘机向罗某借10万元,约定于2014年9月前还款,但直到2015年10月,郑某臣仍没有还款,罗某将其诉至宜城法院。2016年3月,宜城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臣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罗某1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郑某臣以种种理由分文未还,罗某于2016年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9月,郑某臣以买车急需资金为由向范某借款4.5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借款到期,范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郑某臣诉至法院。宜城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臣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付给范某4.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郑某臣拒不还款,范某于2016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郑某臣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郑某臣仍不理睬。2016年9月,宜城法院依法查封郑某臣所有的一辆挖掘机和平板汽车。

三起执行案件都涉及同一个被执行人——郑某臣。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但是被执行人郑某臣如同人间蒸发一样,一下毫无音讯。经多次公告送达后,宜城法院依法决定对郑某臣所拥有的挖掘机及平板汽车进行拍卖。

9月7日,宜城法院将该拍品以评估价挂上了阿里法拍卖网,10月8日,该拍品因无人竞买而流拍。10月11日,决定降价20%再次上网拍卖。10月26日,该拍品最终以溢价25%的价格网拍成功。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从传统拍卖模式开始向网络司法拍卖过渡。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更透明,能够有效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遏制传统拍卖中的腐败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标的物拍值最大化。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拍卖效率有着传统司法拍卖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对第一次流拍的物品,依照规定降价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可迅速的再次上传至网络平台,有效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