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毒贩在襄阳被执行死刑
9月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熊常青,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孙子宪、鄢发道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熊常青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161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6983克、咖啡因66.8千克,被告人孙子宪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793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462.4克,被告人鄢发道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229.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345.6克。2014年1月24日,三被告人因本案被逮捕。
2016年5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熊常青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孙子宪、鄢发道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熊常青、孙子宪、鄢发道分别提出上诉。2018年2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对三被告人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熊常青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孙子宪、鄢发道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分别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熊常青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孙子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鄢发道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熊常青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孙子宪、鄢发道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被告人熊常青、孙子宪、鄢发道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