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记前车之鉴!一时冲动起冲突,勿因校园纠纷错失中考
中考将至,万千初三学子奋力冲刺这场人生关键大考。倘若因日常口角争执、一时冲动引发肢体冲突,多年备考成果或将付诸东流。
近日,襄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侵权案件。三名初三学生于课间发生冲突,致使其中一名学生右手骨折,遗憾错失当年中考,只能选择复读,后续因医疗费、复读损失等费用产生赔偿纠纷。
本期《庭畔说法》结合本案厘清各方法律责任,为广大考生敲响法治警钟,引导学生理性化解矛盾纠纷,切勿意气用事,平安从容奔赴考场。
案情回顾
小宇(化名)、小文(化名)、小明(化名)都是某中学初三学生,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课间,小文率先挥拳殴打小宇,小宇随即反击;小明见状亦加入冲突,用拳头连续对小宇的身体进行击打。事发时,语文老师在讲台备课,班主任闻讯赶到现场后,制止了双方斗殴。事后,经鉴定小宇右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右手受伤,小宇未能参加当年中考,被迫复读一年。小宇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文、小明、学校赔偿自己的治疗费用及复读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法院裁判
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根据查明事实,案涉纠纷发生在课间,语文老师在讲台备课,并未及时制止,之后由班主任赶来制止了双方肢体冲突,学校未完全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故对于原告小宇受伤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小文、小明、小宇是否承担责任?
小文、小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小宇与小文此前因口角发生矛盾,在冲突处理过程中,小宇亦有一定过错。
经综合考量,法院酌定由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小文、小明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宇自行承担10%。由于小文、小明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文、小明、学校是否应该赔偿复读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根据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小宇因手部受伤,未能参加中考,现已复读,且小宇提交其前一年度支出教育费用的证据,经学校确认无异议,故复读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合理必要支出,与小宇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纳入赔偿范围。法院据此支持原告小宇主张的复读期间教育费用,由各责任方按前述比例分担。
法官说法
同学之间相处,难免发生口角摩擦。冲突本身并不可怕,它是不同观点和需求的正常碰撞,真正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冲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遇到矛盾需冷静:
对于同学:第一时间报告老师、理性沟通才是正确选择。先动手必担责,一时冲动不仅伤人害己,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家长:要加强家庭教育,引导孩子正确管理情绪,分清对错、守住底线、文明交友。
人物简介
案件承办人
胡琼
老河口法院光化法庭庭长
案例编写人
张皓白
老河口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