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长达12年刑附民赔偿案
  1999年元月1日上午,被执行人赵某将自制的两支响铳安放在该村与邻村交界炕子岩处,当日下午2时许申请执行人陈某经过该处时,不慎绊响响铳,将其右腿打伤致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故而,赵某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刑罚,协商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8000元,定于刑满回家后三年内付清。逾期,赵某分文未付。
  2006年3月14日陈某向保康法院申请执行,该院遂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只好中止执行。
  该院执行局从未放松该案执行,经常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联系,若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时报告;也时常派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处蹬点,向群众了解情况,随时做好执行准备。
  今年4月1日一早,申请执行人陈某打来电话告知:“被执行人赵某在家,称办完身份证后马上出去”。随即要求恢复执行此案。执行局局长立即组织精兵强将,仅用2小时便赶到被执行人赵某住处,将其堵在家中。执行人员亮明身份,讲清事由后,赵某以种种理由搪塞,不想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时,执行人员采取面对面、背靠背及大家齐上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宣讲相关法律知识;换位思考的情理通融等,经过近4个小时的思想工作,赵某终于同意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便“乘热打铁”,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陈某到场与赵某达成执行协议,赵某履行执行款项。
  至此,一件长达12年的积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