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润人心|未成年人借骑共享电动车肇事,责任如何认定?襄阳法院给出答案!
共享电动车为出行带来便利,却也因违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成年人将本人骑行账号借给未成年人使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共享电动车运营方、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近日,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清晰的法理分析,明确了共享出行场景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既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案情回顾
某日,未成年人吴某某、熊某某因未达到法定骑行年龄,无法自行注册、开锁共享电动车,便联系成年人刘某,请求其帮忙远程解锁。刘某碍于情面,使用本人实名注册的骑行账号,为二人解锁了某运营公司的共享电动车,并将车辆交由吴某某、熊某某共同骑行。
当日16时26分许,吴某某、熊某某二人共同驾驶该车行驶至谷城县城关镇某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前方正常行走的行人彭某某撞倒,造成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熊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彭某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41天,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彭某某将吴某某及其监护人、熊某某及其监护人、共享电动车运营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及账号出借人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裁判
谷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共享电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运营公司已在车身、小程序登录及实名认证页面,以红色醒目字体提示“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禁止出借、转让,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与管理提示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案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文本由投保人提供,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明知,保险人已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成年人骑行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据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吴某某、熊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骑行致人损害,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教育与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共享出行账号持有人,明知平台禁止账号出借,仍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未对借车人年龄、资质尽到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熊某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80%赔偿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账号出借人刘某承担20%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各责任人限期向彭某某支付赔偿款共计7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享经济背景下,因账号出借、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类型新颖,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裁判结果具有较强的普法价值与指引意义。
该案明确了三大司法规则:一是共享出行账号不得出借、转借,账号持有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对实际使用人负有审查责任,擅自出借导致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二是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车必须遵守年龄底线,未满16周岁严禁骑行电动自行车,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三是共享平台在尽到提示、管理义务后,可在合理范围内免责,司法既保护受害人权益,也兼顾新业态健康发展。
此案的审理与宣判,不仅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参考,更向社会公众传递清晰信号:共享出行不能突破安全底线,成年人要守好账号“责任关”,监护人要把好孩子“安全关”,全社会共同遵守规则,才能从源头减少骑行风险,让共享出行更安全。
人物简介
一审承办人
万锐锋
谷城法院城关法庭庭长
案例编写人
柯康丽
谷城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