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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一老人超市摔伤后身亡,法院判决超市无责

时间: 2019-03-01 09:23 来源: 樊城法院

六旬老人前往超市购物乘坐电梯时摔倒,送至医院治疗后死亡,为此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进行赔偿。日前,樊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超市购物摔倒后身亡

2017年6月11日,王老太与丈夫、孙女一起前往樊城区某超市购物。当天19时51分左右,三人购物完毕准备离开,王老太的丈夫手提物品先走上自动扶梯,王老太一手提着东西,一手拉孙女跟在后面。因双手都被占用,王老太站立不稳,突然从电梯上摔了下来。

事发后几秒钟,该超市工作人员迅速上前关停电梯,将王老太抬至超市内,让其坐在凳子上休息并在一旁观察情况。王老太坐在凳子上开始呕吐,其丈夫在旁陪护。

20时07分左右,超市两名工作人员搀扶着王老太走到一楼地面并拦下一辆出租车,王老太与其丈夫一起前往医院就诊。入院3小时后王老太出现意识障碍,经治疗后仍长期卧床昏迷,病情逐渐加重,于2018年6月12日被宣布临床死亡,王老太住院治疗366天,共花费医疗费27578.77元。

家人、超市对簿公堂

此后,王老太的家人与超市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其家人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王老太的家人诉称:1、王老太是因扶梯运行过快、运行不稳导致摔倒;2、工作人员未对年龄较大、手脚不便、手中提有物品的王老太及时进行制止或者提醒、帮扶;3、摔倒后,超市的保安错误地将头部受伤的王老太抬起并让其坐立,并未拨打120及时送医,延误了治疗时机。

超市辩称,电梯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运行不稳或运行过快的情况,且已在自动扶梯入口处布置有安全提示标识,尽到了提醒义务;王老太摔倒及死亡与超市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王老太摔倒后超市的工作人员迅速上前关停电梯,实施救助行为,并协助其家人将其送上车去医院治疗,超市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超市无责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超市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依法应当对进入超市购物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于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下面本院从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标准进行具体评析:

针对诉称理由1,本院认为,王老太的家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根据超市方提供的自动扶梯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本案所涉自动扶梯质量合格、维保正常。根据双方提交的监控视频,也不能看出本案所涉自动扶梯存在运行不稳、运行速度过快的情况。

针对诉称理由2,本院认为,乘坐自动扶梯应站稳扶好是社会常识,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知晓,且王老太年龄较大,对自身安全更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本院认为,王老太有手拿物品乘坐自动扶梯的权利,只要注意安全即可,超市方无权对其进行制止。关于提醒和帮扶,超市作为面向不特定多数社会群体的公共场所,要求其对顾客进行精准的提醒和帮扶,超出了超市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范畴,也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针对诉称理由3,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老太摔倒后超市的工作人员迅速上前关停电梯,实施救助行为,通过监控视频可见,王老太当时意识清醒,可独自坐立,未表现出危重情况,超市方不是医疗机构,无法判决王老太的具体伤情并预判伤情发展,且王老太丈夫在旁陪护也未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超市工作人员基于生活常识在观察情况后于王老太摔倒十几分钟后将王老太搀扶至一楼并拦下一辆出租车,由王老太丈夫将她送至医院救治。被告在王老太摔倒后的一系列反应,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注意标准。超市方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不影响对王老太的送医救治。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送医,也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人的诉讼请求。王老太的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