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司法“牵手”湖北碳市场,会带来怎样的效应?
11月14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湖北碳交中心”)、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碳资管公司”)三方签订《“双碳”领域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合作协议》,共同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新路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文辉,党组成员、副院长郑元璋一行走进中碳登大厦展厅,深刻了解碳交易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前景。湖北碳交中心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何昌福,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褚英可,湖北中碳资管公司副总经理方文陪同参观,三方共同开展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何昌福总经理、方文副总经理对程文辉院长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分别详细介绍了湖北碳交中心的发展历程、碳市场运行及经验成果等情况,以及中碳资管在碳减排、碳金融、碳投资、碳普惠等方面的业务发展与体系建设。
“我们是来寻求合作的,更是来取经学习的!”程文辉院长介绍了本次的调研目的及老河口法院在“双碳”领域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上所做的探索与实践,并希望通过寻求更多支持,继续探索更多生态修复方式,共同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为破解生态司法中长期存在“定了罪、罚了人,但修复难”的问题,老河口法院积极探索“以碳代偿”新模式,同传统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科学搭配,构建环境资源修复项目库,为生态修复找到“最优解”。
碳市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将继续发挥碳市场服务生态环境治理的作用,通过制度设计、市场运作和平台建设,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通过企业购买碳配额注销或增加碳汇等方式,达到生态环境等量恢复的效果。
随后,三方举行签约仪式,成功签订《“双碳”领域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合作协议》。
从此,“以碳代偿”作为生态环境修复的一条新办法,被贴上了司法标签。
老河口法院表示,将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始终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积极打通碳市场合作渠道,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碳汇补偿机制,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固碳增汇双管并举,为生态司法提供更多“新样本”。
什么是“碳汇”?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广义的来讲,碳汇(Carbon Sink)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是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手段创新,更是传统修复性司法工作转型升级为科学化科技化修复的标志。
“以碳代偿”有什么优势?
与责令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主体通过植绿修复生态环境的做法相比,运用“以碳代偿”机制修复生态环境,具有多重优势。
一方面,此举既有助于从法律上震慑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有助于倒逼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责任主体面对碳汇交易成本压力,主动遵守生态环境法律,自觉减少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运用“以碳代偿”机制修复生态环境,还具有放大效应。尽管在表面上违法责任主体通过“以碳代偿”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只是一次替代性的生态修复,但由于该笔碳汇可以再次在碳汇市场进行交易,此举必然会产生替代性修复生态的溢出效应,从而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碳排放的动态平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暨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