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外出承包地交由别人种 返乡后能否收回耕地经营权?
村民黎某外出务工期间,将其承包的耕地交由别人耕种,如今返乡后能否要求收回其承包耕地的经营权?9月6日,谷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黎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将其在南河镇某村1.14亩耕地交由村民谢某经营,1997年谢某及家人到县某厂工作,该土地流转至廖某处,一直由廖某女婿吴某及女儿耕种。2005年土地确权时,谷城县农经局于同年7月6日向告黎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该南河镇某村委会与黎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认该1.14亩耕地由黎某承包经营。但由于黎某一直在外务工,仍由吴某夫妻二人耕种。2013年黎某向吴某要求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吴某认为该耕地从廖某处继承,经营权归其所有为由予以拒绝。为此,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谷城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生效为准。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本案中,被告吴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证明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黎某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载明其享有讼争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该1.14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提供了农业税完税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自2005年起对讼争土地履行了相应义务。故原告黎某要求被告吴某停止对该讼争耕地的耕种,停止侵害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吴某辩称诉争耕地从其岳母处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于当季农作物收获后10日内,停止对原告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