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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审理一起冒用身份证离婚案件

时间: 2019-08-13 16:08 来源: 老河口法院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张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二人于1993年举行结婚仪式。因张女士当时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未领取结婚证,且同居后一直未补办结婚证。1997年,二人一同外出务工,因无结婚证无法办理当地暂住证,张女士遂向第三人李某某借得身份证,持李某某身份证与王先生在老河口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导致感情破裂长期分居。2019年2月,王先生向老河口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张女士婚姻关系成立,与第三人李某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并要求判决其与张女士离婚。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女士于1997年12月冒用李某某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王先生、张女士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张女士虽于1997年12月冒用李某某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证男女双方系王先生、李某某,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张女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故原告王先生起诉与被告张女士离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王先生的这番遭遇一方面是当初当事人故意欺瞒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错过了寻求司法途径救济的时间。王先生原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当初错误的婚姻登记,但他自结婚登记之日到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之日已超过五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提醒广大未婚人士,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均关系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会对每个人漫长的生命历程中带来无法预料的影响。缔结婚姻标志着双方组建了一个新家庭,在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的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规定,切忌弄虚作假,自欺欺人,以免给双方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多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切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