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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一条“短信”卡里钱没了!?男子出租手机病毒判6年罚10万

时间: 2018-06-12 10:25 来源: 襄州法院

陈某等7人涉嫌诈骗罪、高某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案庭审现场 (1).jpg

神秘短信自动转发

2015年6月的一天,李先生收到了一位朋友的短信:“李xx,这个事儿你知道吗……”,后面还跟着一个链接。李先生点了进去,结果什么也没显示。

没想到过了几天,李先生银行卡里的几千块钱“不翼而飞”,一查才发现,这么多钱竟然全给陌生号码充了话费。按理说,网上消费必须有手机验证码才行,可手机一直在李先生自己手里,验证码也没有告诉过任何人,这钱到底是怎么没的?李先生连忙报警。

之后,陆续有朋友给李先生打来电话,说他们也收到了这样的短信,只不过发送短信的人变成了李先生。短信里也有一个同样的链接,所有打开这个链接的人,不仅自动转发了短信,银行卡里的钱也没了。

虽然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样的故事并非网络谣言。2017年8月31日,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等7人涉嫌诈骗罪、高某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案。2017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惊现黑产业链

案情示意图.jpg

高某是湖南人,无固定职业。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对计算机技术很是“精通”。2015年3月,高某在网上看到有人说贩卖手机木马病毒可以赚钱,便动了歪念头。他通过网络聊天联系上一个网名为“不归路”的木马病毒源代码程序制作者,并从其那里得到了一个试用版的病毒APK(安卓程序安装包)。高某根据APK反编译出源程序,并以使用一星期一千元的价格开始在网上售卖。

高某的“顾客”之一名叫“少林寺的苦头陀”。此人真名为龙某,曾先后三次找高某购买木马病毒。2015年8月,他联合龙某2(绰号“阿九”)、龙某3(绰号“猪毛”)等五人,在自己位于广西宾阳的家中,使用电脑、手机、手机卡等开始实施电信诈骗。

六人将带有该木马病毒链接的短信向网上购买或搜索得来的电话号码发送,被害人点击所接收的木马病毒链接后,手机随即中毒。中毒手机内的通讯录、短信息内容直接上传到龙某等人事先设置的电子邮箱内,被害人手机的短信息收发功能也被龙某等人控制。

龙某又在网上找人查询被害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全号,组成用于盗刷银行卡的“四大料”(即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拦截的手机短信验证码)。而后龙某将“四大料”通过网络提供给“钱多多”“美美”等人,由他们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以充话费、购物等方式套现,并按套现金额的30%至40%返款给龙某。

这个“钱多多”真名陈某,他通过在网上发布收“料”广告,从龙某等40余人手中收集了104名被害人的“四大料”。他把这些信息提供给网名叫“无密道”的洗料人刷卡套现,从中获取10%至20%的提成。

2015年8月6日,龙某等六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7日,经群众举报,网上逃犯高某也被抓获。

经查明,短短两三个月时间,高某通过网上销售病毒APK非法获利1019625.77元 ,龙某等人以发带有木马病毒链接短信的方式刷卡套现41202元,陈某通过转手“四大料”致被害人银行卡被消费992427.57元,从中非法获利369636.4元。

八被告人均被判刑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而为他人提供结算、套现帮助,诈骗被害人财物992427.8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

龙某等六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412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另外五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2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赃款5万元,被告人高某退赃款36万元,应酌情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襄州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龙某2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所退赃款、被扣押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