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有失公平 法院依法撤销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知识欠缺,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了有失公平的赔偿协议,这样的协议可以撤销吗?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两年前,吴某与张某骑摩托车相撞,致吴某伤残。为节省开支,吴某拒绝手术。出院后,张某的儿子与吴某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吴某一定的赔偿金,双方约定之后不再追究,不得反悔。但是,吴某的后续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张某所赔偿的金额。吴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张某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依法据实赔偿相应损失。
2014年12月31日,吴某与张某骑摩托车在谷城县北辰大道相撞,致吴某伤残,车辆受损。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2天后,花费医疗费2927元。医生建议吴某手术治疗,可吴某为了节省费用开支,拒绝手术,选择了出院。出院后,吴某的儿子与张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张某一次性赔偿吴某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摩托车损失费合计11000元,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3个月后,吴某因左肩部外伤后肿痛、活动受限返回医院进行手术,花医疗费12649元。吴某后续又来到医院进行内置物取出术,又花医疗费4317元。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之子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原告的伤势未愈合,伤残尚未鉴定,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原、被告双方均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及处理缺乏必要的信息和知识。原告之子对协议内容的错误认识,使其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内容显失公平的协议,致使原告的利益受损,故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吴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