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失公平?这个“不公平”协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日前,谷城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了一起签订赔偿协议后又起诉要求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庭审理后,作出了撤销韦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韦某各项经济损失19326.76元的判决。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2017年4月30日,74岁的韦某与邓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主要责任,韦某负次要责任。邓某的车辆在厦门某财产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17年7月,韦某在未做伤残鉴定情况下就与邓某和保险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了结事故。2017年7月13日,保险公司将协议中约定的9400元赔偿款汇入韦某农行账户。
2017年8月8日,韦某因后期治疗需要费用诉至谷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经法医鉴定韦某的损伤为10级伤残,后期治疗约需人民币8000元。韦某认为,在事故损失未确定情况下,保险公司、邓某签署调解协议书并作为事故了结依据,该协议书中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极不平等,严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邓某对上述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此事故就此了结”,韦某也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但是,由于韦某当时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不知本身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而后,韦某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构成伤残,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认定韦某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韦某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故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理,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