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 ,该怎么办?
2014年,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出租时张某已对该房屋的地板、墙壁进行了简单装修,水、电已接通并可使用。刘某承租后为经营宾馆,将房屋隔断成多个房间,将墙壁重新做了仿瓷,并将水、电接到各个房间。2017年王某从刘某处接手了宾馆的经营,从刘某手中买下了经营宾馆的设施,包括空调、床、热水器、电视等物品,并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因双方对续租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能续签,但王某一直占用房屋。张某多次要求王某腾退房屋,王某均以其要拆卸房屋装修为由,拒绝返还,张某遂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并支付租赁期满后的房屋占用费。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相关法条,樊城区法院判决:承租人王某向出租人张某返还承租房屋,并按两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张某支付合同到期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承租人王某可自行拆除租赁房屋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空调、床、热水器、电视等,以及经营宾馆的隔断部分的门、水电等装修,但应将废渣及垃圾清理干净,出租人张某不得阻拦。(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