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 |《湖北日报》:自掏腰包清洗水井,要100元分摊费遭拒?法院:属无因管理,判付!
为让邻里用上干净水,一居民自掏腰包清洗共用水井,不料向邻居索要分摊费用时遭拒。近日,枣阳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该居民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受益人的邻居应补偿相应费用。
案情简介
枣阳市新市镇某村居民柳某某家门口有一口水井,供包括他在内的附近6户邻居共同使用。因水井水质变差无法饮用,2024年6户协商一致,柳某某先行出资对水井进行了清洗。今年3月,水质问题再次出现,柳某某又自行请人清洗水井并支付了500元费用。
事后,柳某某向其中一户邻居刘某某索要应分摊的100元费用,刘某某以“清洗水井没有和我商议”为由拒付费用。无奈之下,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分摊的清洗费100元及差旅费90元,合计190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沈黎明受理案件后,实地走访水井周边居民核实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若因管理事务受损失,可请求适当补偿。本案中,柳某某对6户共用的水井并无清洗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其主动清洗水井的行为,既保障了邻里饮水安全,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其支出的500元清洗费,属于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各受益人主张分摊。
因此,柳某某索要分摊费用的诉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其主张的90元差旅费,因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刘某某的相关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柳某某支付无因管理补偿款100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柳某某本无义务,却主动出资清洗共用水井,初衷是为了让包括刘某某在内的邻居都能用上干净水,这是无因管理的典型情形。作为受益人,邻居分摊合理费用,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更是对他人善意之举的应有回应。”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