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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卧铺客车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乘客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时间: 2019-08-19 16:16 来源: 樊城法院

2017年4月28日中午,任师傅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载着一车乘客,其中小杨躺在铺位上听着歌玩着手机,很是惬意……行至高速路某路段时,由于路面潮湿,任师傅开的车速过快,未来得及保持车距,车辆先后与两辆车尾部相撞,猛烈地撞击使小杨连人带物都摔了下来,造成左上臂受伤。

当日,小杨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等共计55883.42元,已由任师傅垫付。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小杨共三次到医院进行治疗,诊疗费、医药费等共计花费42065.79元。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师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杨等人无责任。

经查明,该大型卧铺客车属被告某运业公司所有。2016年12月31日,某运业公司与案外人昆某签订《客运班车承包经营合同》,载明:某运业公司将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给昆某经营,经营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因承包车辆发生事故、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或其他运营纠纷,以及昆某雇佣人员雇佣、劳务、劳动纠纷,昆某必须及时向某运业公司反映,由此导致对他人赔偿的费用和处理纠纷的全部费用均由昆某承担;昆某及昆某雇佣的工作人员与某运业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等。

小杨跟任师傅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是将任师傅与该运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88253.31元。

被告任师傅辩称,原告小杨诉称属实,自己的确是某运业公司雇请的司机,原告小杨在我驾驶的卧铺客车上因交通事故受伤。我已垫付55883.42元,请求一并解决。

被告某运业公司辩称,1.公司跟昆某是承包关系,根据承包合同,承包期间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原告小杨是车上乘客,事发时没有系安全带,导致受伤严重,自身有过错;3.原告小杨诉求过高,请求依法核减。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原告小杨持有车票乘坐被告某运业公司所有的客车,双方之间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某运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告小杨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小杨身体受到损害,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审理,故被告某运业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任师傅与小杨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小杨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6603.72元(含任师傅垫付55883.4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小杨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小杨的上述损失,全部由被告某运业公司赔偿。因被告任师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对其垫付的55883.42元,原告小杨同意在获得赔偿款的同时返还给被告任师傅。

遂判决:被告某运业公司赔偿原告小杨各项损失196603.72元;原告小杨在获得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任师傅垫付款55883.42元;驳回原告小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