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前车挡道拿刀伤人 陈某被一审判刑二年
因不满前车挡道,陈某持刀将李某砍成重伤。近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悉,今年2月21日,正值大年初三。被告人陈某与妻子在襄州一亲戚家吃完晚饭后,驾驶自家面包车赶往位于伙牌镇的住处。行至襄州区钻石大道光彩市场红绿灯处时,见车前一辆正在等绿灯的轿车挡住了其右转通行道路,便不停鸣笛示意。此时,坐在前车副驾驶座上的李某对陈某的行为不胜其烦,便开口对其进行辱骂,陈某不满,立即予以言语回击。在争吵过程中,陈某难遏心中怒火,从车内拿出一把尖刀,飞快走到李某所乘轿车旁,从副驾驶座窗户处对着李某胸部戳了一刀,致李某膈肌破裂、肝破裂。后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被害人李某对陈某表示谅解。尔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襄州区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伤害李某的具体事实。
襄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理由,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