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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 2014-12-15 10:15 来源: 襄城区法院

   

在二手房买卖中,房主往往认为只收定金未签合同就可以反悔不卖房。昨日,记者了解到,襄城区法院日前就受理了这样一宗业主出卖房屋后反悔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

2012年11月17日,王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樊某商定,购买樊某位于襄城区荆州街的一套房屋,房价为56.3万元。当时,樊某承诺所售房屋系夫妻名下唯一住房并且已满五年。

双方约定,樊某在一周内将房屋产权证拿到该中介公司,办理后续手续。之后,王先生便于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000元服务费,并交付3万元定金给樊某。可后来,中介公司多次催促樊某拿房产证到公司办理过户,樊某均以房产证在外地为由未予履行。

之后,樊某分两次将3万元定金退还给了王先生并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气愤不已的王先生于几个月前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为购买樊某的房屋交纳3万元定金,樊某收取定金后开具了收条,双方形成了定金合同关系。虽然,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订立,但该定金应属于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樊某接受定金后,本应积极促成合同订立,按约定一周内将房屋产权证拿到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便办理后续手续,但经多次催促他仍迟迟拖延不按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无法办理,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王先生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樊某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樊某之前已返还王先生3万元定金,襄城区法院遂判决,樊某再返还王先生定金3万元。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市场经济要求交易双方以诚信为本,遵循市场规则、诚信交易则受法律保护,违反诚信之举将受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