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团队买卖个人信息 13名被告人获刑
组建一支“人肉搜索”团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利。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杨某、白某英等1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王某云等11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10月,90后杨某开设了一家公司,招募白某英、敖某威、杨某琦、李某等人组建了“人肉搜索”团队,专门从事公民个人信息交易活动。该团队在“人肉搜索”等网站上提供手机定位、住宿轨迹、银行征信、全家信息、个人名下财产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付费查询服务,接到订单后再与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贩子联络购买,非法获取、出售户籍信息、轨迹信息、征信信息、支付宝帐户、快递收货地址、通信记录、婚姻信息、名下房产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
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有重大嫌疑后,于2017年4月20日将其抓获。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该案的另12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入法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杨某组建的公司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违法所得共计53.9万余元;白某英个人及其负责小组成员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24.1万余元,个人分得2.8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琦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3.95万元,个人分得2.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3.7万余元,个人分得2.2万余元;被告人敖某威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9.17万元,个人分得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白某英、杨某琦、敖某威、李某、王某云、杨某强、杨某华、张某、翟莫婷、刘某锋、刘某霞、魏某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杨某、白某英、杨某琦、敖某威、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均超过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担任协警期间,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2.7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云、杨某强、杨某华、翟某婷、刘某锋、刘某霞、魏某宾,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13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为此,法院根据杨某等1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