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2个!入选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进一步彰显湖北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2024年5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发布十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其中,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和襄州区人民法院的两起案例成功入选。
案例一
建议背景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庄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一案及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案涉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某宾馆在办理未成年人酒店入住登记时并未仔细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四报告”制度,屡次有未成年人在此实施犯罪行为,遂向当地公安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司法建书,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建议内容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核查当地宾馆入住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经营资质等并根据核查情况予以处罚;联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旅馆、酒店等行业场所的清查整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入住宾馆、酒店筑牢安全屏障。
建议效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核实,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向辖区宾馆的工作人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宾馆严格落实入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必须查验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必须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并备案”“必须询问同住人身份关系并备案登记”“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的管理制度。公安局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宾馆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大力宣传未成年人入住宾馆“五必须”管理规定,重点打击不按规定登记信息、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生违法行为的宾馆,加强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培训,建立长效管理制度。2023年度,公安局共处罚宾馆违法案件198起,重点处罚未落实登记制度和“五必须”管理规定的宾馆。法院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社会治理“大问题”,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有效实现治理与治罪并重,不断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防护网。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十五周岁的张某与同学到肖某经营的文身店,肖某按照张某提供的图案和要求在张某小腿部位进行文身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张某再次到肖某店内,肖某在张某背部进行大面积蛇形文身并收取费用。张某文身被老师发现,张某父亲才得知此事。张某父亲遂带张某到医院清洗文身,经确诊张某需进行激光联合治疗12次,历时两年且过程相当痛苦,清洗治疗费用共计18000元。后张某及其父亲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文身费用、支付文身清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身时仅十五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肖某作为文身服务从业者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未查验张某身份证以核实年龄的情况下,为张某文身并收取费用,加之肖某提供文身服务时还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相应经营资格,存在明显过错。张某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疏于管理和教育,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肖某退还文身费用并承担清洗文身治疗费用的6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文身的“低龄化”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发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社交软件及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让未成年人接触文身的渠道愈加容易,已经逐步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升学、职业准入等。国务院2022年即发布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从控、防相结合的角度,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也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禁止性规定,还细化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担负起家庭保护的义务,教育和引导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而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企业、组织和个人发布的电子出版物或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本案作出文身店经营者返还文身费用,并承担部分清洗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文身已经不单单是家事和私事,家长、商家、社会共同合力才能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