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妥善审理一起军人遗产纠纷案
近日,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为维护军人生前立下的遗嘱,案件承办法官不远千里奔赴军人生前所住的医院、所在的部队调查案情,最终该案在法律规定内依照军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对军人的各项财产进行了合理分配。军人的父母拉着法官的手,热泪盈眶地说:“感谢法官妥善解决了我们家庭的遗产纠纷,维护了亲人之间的团结和睦。”
家住谷城县某乡镇的胡某于1999年参军入伍,2015年,他与妻子袁某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胡某检查出身患肺癌,多次住院治疗。2017年8月17日,胡某病故。胡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1、胡某去世后,部队和政府发放的各项补助、抚恤金等所有费用及本人现金,在还清哥哥6万元、姐姐1.5万元欠款后,分配如下:父亲30%、母亲30%、妻子30%、哥哥5%、姐姐5%。2、胡某婚前所购位于贵阳的一套商品房的产权归父母所有。
胡某病故后,部队与胡某的父母、妻子签署协议,由部队发放军人伤亡附加保险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数十万元。同时,按政策地方发放了病故一次性抚恤金。
该案件承办法官任安平在接到起诉材料后,意识到这是一起涉军人权益纠纷,不仅要切实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还要照顾好军人家庭的团结,彻底解决军人家庭的后顾之忧。通过多方调查,认定胡某立下的遗嘱是在胡某生前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愿所立的,遗嘱有胡某本人清晰的签名和指纹按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遗嘱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胡某依靠父母在农村勤扒苦做顺利完成学业,成长为一名军人、成为二位老人的骄傲和山村群众推崇的榜样。胡某的病故使二位老人蒙受老年丧子这一人生中巨大不幸的煎熬。同时,身处山区农村、加上年事已高、劳动能力不足,与胡某妻子身处壮年、且无子女负担的实情有较大区别。故判决胡某生前购买的位于贵阳的房屋的产权归胡某父母所有。案件诉争的现金财产,胡某的父母分得52%;胡某的姐姐分得5%;胡某的哥哥分得9%;胡某妻子分得34%。判决结果出来后,经过承办法官任安平的明法释理,三被告了解到了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
近年来,谷城法院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工作,为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开设军人绿色通道,确保涉军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处理,有效维护了军人及军属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军民之间的鱼水深情,促进了谷城“双拥”工作的开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