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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樊城区法院2019年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了

时间: 2019-04-15 15:56 来源: 樊城法院

“劳动局下发的改正指令书我收到了,我后悔没有当回事,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汪海在庭审过程中如是说。

获得了他人的劳动,便要支付对价,否则可能遭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近日,樊城区法院2019年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汪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7月,汪海承包了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某广场一栋楼的地面找平泥工工程,雇佣张某、杜某等23人进行施工,2个月后工程完工。2015年12月,汪海又承包了樊城区汉江路某栋楼的地面找平泥工工程,再次雇佣张某、杜某等23人进行施工,1个月后工程完工。上述两项工程应结给23名工人的工资款共计61842元,汪海未及时支付,承诺了一定的付款期限,但到期后未予支付。

血汗钱必须得讨要回来!23名工人达成了一致意见。2018年3月,张某、杜某等23名工人一起来到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投诉,该监察局前后多次给汪海打电话、发短信,试图与其取得联系均未果。2018年7月,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快递方式向汪海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足额支付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在8月3日前书面报告改正情况,无奈汪海仍然采取“逃跑、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同年10月28日,汪海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9日,23名工人通过汪海的家属终于收到了全部工资款61842元,并作出谅解。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海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汪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