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规定人民法官“十三个不得有”行为
时间: 2012-08-20 11:19
来源: 襄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室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