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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规定人民法官“十三个不得有”行为

时间: 2012-08-20 11:19 来源: 襄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室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