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杀手”酿成悲剧,谁该担责?
电线杆置于路面“公然占道”,男子醉酒驾车意外撞上“隐形的马路杀手”,车毁人亡孰是孰非,谁该为惨案买单?近日,南漳法院宣判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南漳县供电公司和南漳县公路局各承担15%和10%的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尹某系南漳县李庙镇人,2016年12月8日晚,尹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李庙镇刘坪村二组路段时,与路面上的电线杆相撞,致使尹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认定,尹某系醉酒后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南漳县供电公司违规设电线杆、南漳县公路局疏于路面管理也有关系,遂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据悉,事故发生地属于X029县道,此路段将扩建升级为S275省道。2015年12月28日,南漳县公路局和南漳县供电公司签定合同约定,今后在对该路段升级扩建时,若需对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时设立的电线杆进行迁移,南漳县供电公司无条件转迁。2016年3月南漳县公路局路政巡查中,发现包含涉案电线杆等部分杆线已超过公路控制红线,侵占了公路扩建设计线位,于同年3月17日向南漳县供电公司发出告知函,而南漳县供电公司并未将扩建后路面的电线杆转迁,之后南漳县公路局也未对其进行督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尹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电线杆“占道”对来往车辆行车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南漳县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产权单位,南漳县公路局作为S275省道的建设管理单位,对该危险状的不作为行为均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