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襄阳中院会同市银保监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时间: 2021-03-17 17:11 来源: 襄阳中院立案一庭

微信图片_20210318171119.jpg

3月15日下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翀一行受邀参加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揭牌仪式并签署《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保监会襄阳监管分局推进银行保险业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湖北银保监局、市中院、市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仲裁委、襄城区法院、市内各银行襄阳分行以及市内各保险机构相关领导出席揭牌仪式。        

微信图片_20210318171530.jpg

会上,市中院副院长陈翀与市银保监分局副局长张俊签署《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保监会襄阳监管分局推进银行保险业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内容,市中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指导,积极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襄阳银保监分局要发挥金融行业管理优势,制定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划,推动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建设。以“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组织和工作平台,具体负责与人民法院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对接工作。      

微信图片_20210318171535.jpg

揭牌仪式上,市中院副院长陈翀发表讲话。他强调,全市两级法院将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中认真、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对接工作。全市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中心解决纠纷。对于经过调解中心调解成立的案件,各法院要通过司法确认,或者通过制作调解书的形式,对调解成果予以确认。对经调解中心调解、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要及时予以强制执行。全市法院审理涉企金融纠纷的案件,将邀请调解中心的调解专家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时,人民法院可应调解中心邀请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调解工作。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全市两级法院将与市银保监分局共同努力将调解中心的工作主动融入到襄阳市委和市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中,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调解中心在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困难,推动调解中心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推动纠纷高效解决,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