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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十大裁判文书热点 ​

时间: 2018-01-10 16:31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鸡汤判决书”为何获好评?

“原、被告在发生借款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虽然可以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两人均系消费者,本案所涉借款往来中有一笔借款金额上万元,作为在校学生,不管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大金额的借款并不是他们能够有能力承受的,而且作为学生应当以学业为重,在努力学习的年纪就应该努力学习,心无旁骛,志存高远,只有学好了知识和本领,才能有更强的承受能力和积累属于自己人生财富的能力。作为原、被告的父母,应当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指引正确的方向,引领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他们在人生成长道路上走得更加顺畅。”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上中学的小张因玩游戏及其他日常消费开支较大,多次向朋友小陈借钱。截至20175月,数额达到了两万元左右,这些钱全部用在了小张的各类高消费上。20177月,小张和小陈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双方因还款一事产生纠纷,闹到了法院。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在开庭前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四次协调,但都没有结果。由于小张向小陈借款次数过多,且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支付方式多样,导致双方对借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了解详情后,天元区人民法院刘祥宇法官写了一封“鸡汤”判决书,一改往日法院判决书的枯燥。这份饱含了法官真情实意的判决书引起了小张父母的共鸣,他们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把钱全部归还。这本是一个很小的案子,但是办案法官却利用好一纸判决,帮助两个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因此收获不少好评。

网络流行语与MLGB商标判决书”有何关系?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载体的变化导致人们表达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具有新含义的文字组合,包括以拼音字母替代汉语词汇表达的方式不断出现。网络环境下语言使用的习惯、风格、方式形成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甚至在特定群体中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含义的‘网络语言’,并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语言环境中,产生为社会广为接受的新词汇或者新含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网络流行语作为新型语言形式在互联网媒介的传播中有了极快的发展,网络语言越来越成为人们网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流行语中虽多有俏皮、简洁、幽默、生动的词汇,但是也不乏格调低俗的字眼,究竟那些在青少年中营造“鄙陋低俗”时尚潮流的用词能不能用到商标注册中,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判决给予这个问题最好的答复。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MLGB”宣告无效后,不服该裁定的上海俊客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如何判断网络环境下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含义的“网络语言”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合议庭存在分歧。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标志含义的识别范围并不等同于该含义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标志特定含义造成的影响并不局限于该含义被认知的范围。仅对特定群体而言具有负面含义的标志,同样可以波及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少数意见则认为作为网络流行语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社会道德风尚取决于大多数人的认知,不能因为有人将“MLGB”指代“妈了个逼”,就认为两者建立了固定联系。

虽然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书中依旧附上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其他声音”,这也是本篇判决书另一值得表扬的部分。

“北京网约车第一案判决书”带来了什么示范效应?

“本院认为,网约车作为社会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在便利人民群众出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方面具有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予以包容,以免扼杀新生事物。但对于新兴事物的包容态度,并不导致其天然具有合法地位,其合法地位的取得,仍需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人口、交通、市政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调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家住河北省三河市的张先生2016年42020时驾驶车辆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南站二层西进口处,遇市交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经查,张先生驾驶该车通过易到手机软件从北京南站拉载一名乘客,准备送至新光天地,乘客通过软件显示的金额支付车费,检查时乘客尚未支付车费。由于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其存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市交通执法总队给予9000元罚款处罚。张先生认为,市交通执法总队认定其违法没有确凿证据,对其实施处罚和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交通执法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市交通执法总队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张先生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市交通执法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片面采信被上诉人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市交通执法总队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非法运营,其从事的是网约车并非出租车等理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虽然经审理最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但是在判决书中附上上述一段内容,以求充分说理。针对张先生强调网约车的特殊性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点明其忽视从事运营的一般属性,故对其按照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予以处罚并无不当。以小见大,对于与张先生有相同处境未获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司机值得引以为鉴,莫要以身试法。

“最长判决书”究竟有多长?

一个30人的涉黑团伙,年龄最大的为“70后”,年龄最小的尚未成年,这些学历不高的“黑社会”在江苏省海门市当地开设赌场,横行乡里。2017310日,海门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涉恶案件,对黄某等30名被告人涉及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窝藏、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了宣判,30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刑罚。

该案是海门法院建院68年来,审结案件中判决书最长的一个案件,达231页,案件卷宗112册。为查清案件事实,该案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两天,开庭审理时间共15天。为确保庭审安全,开庭押解动用警力共计1300余人次。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该院在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30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赵春华二审判决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吗?

天津射击摊摊主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媒体关注后,持续引发舆论关注。一审赵春华获刑3年6个月,单从法律来看,一审法院并没有判错,而且如判决书所言,还是“从轻”。但是从民心来讲,底层的赵春华支个营生摊儿就要锒铛入狱,是舆论接受不了的。在舆论“一边倒”的质疑声中,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说,二审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力军再审判决书”是如何给中国广大农民服下了定心丸?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此案判决之后,社会反应强烈,最高法院依法指令内蒙古法院重新审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该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并在附件中对改判无罪作了解释。最高法认为,指令再审该案并改判,对于明确非法经营罪的界限,防止非法经营罪的扩张滥用,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再审改判保障农民放心从事粮食收购,促进产品收购,可以说是给中国广大农民们服下一颗定心丹。

为什么说“于欢案二审判决书”体现了一种司法自信?

有人将于欢案的公开审判和宣判比作一堂法治在线公开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十余小时的庭审过程,全程直播,接受全民监督,这无疑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最大尊重。在这十几个小时中,山东高院有条不紊的庭审流程,曝在阳光下接受全民围观,十足是司法自信与司法担当的体现。于欢案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为该案画上了句号,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每一个关注该案的人心中都会有对于欢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自由心证”,但是从庭审过程到判决书的形成,山东高院确实努力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表格判决书”带来了什么新气象?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对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若干项改革措施中包括:“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采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

2017年,全国各地法院陆续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出现了“表格式”判决书。从文书的结构和适用范围来看,“表格式”裁判文书全部由表格构成,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或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及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应当以不属于行政案件收案范围、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使用时只要与具体案件信息相结合,就能够即时生成裁判文书,不仅缩减了撰写篇幅,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大幅提高了文书撰写效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什么是“套路贷”判决书?

近几年,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严重。201712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首次以抢劫罪等三项罪名严惩涉“套路贷”犯罪。判决书显示,24名被告人分别系非法借贷公司人员、非法中介人员及非法讨债人员。本案中被害人之一陆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非法中介人员以“谈朋友”等手段诱骗其借款,并将其介绍给非法借贷公司,借贷公司又以低利息、无需抵押等引诱陆某,再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随后再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刻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取高额借款的痕迹。嗣后,上述被告人通过制造借口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带被告人“平账”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偿还全额虚高借款。部分被告人还专门雇用人员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殴打另一被害人张某致伤,非法占有被害人大额钱款。

闵行区法院对24名被告人分别以犯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有5名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还责令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这起案件犯罪金额达近500万元,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抢劫罪等三项罪名严惩涉“套路贷”犯罪。

“七错裁定书”错在何处?

2017年既有优秀的裁判文书,也有丢人的裁判文书。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16)湘1122678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文中被执行人“彭志杰”“严洁”两人的名字,分别出现了“彭志洁”“严杰”的写法,“女”错成了“吕”,“东安县”错成了“东这县”。仅仅只有一页的执行裁定书,前后竟然出现七处书写差错,包括地名、姓名、性别。这份奇葩的裁定书不禁让网友直呼——文书中的文字错误到了令小学生都无法容忍的程度。

生效的裁判文书会给当事人权利带来直接影响,是最严肃的法律材料。东安县法院的这份“七错”文书反映出的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书的出错,背后实质是办案法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问题,更是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缺失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