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犯“拒执罪”被处罚金1万元
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徐某因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2009年2月,被告人徐某承揽了韩某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完毕后韩某因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向南漳法院起诉徐某,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赔偿韩某经济损失10361. 64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徐某外出务工,一度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直到2015年7月7日,当韩某得知徐某收到其女婿90000元彩礼钱后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日上午,该院立即向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徐某在2015年7月9日前履行义务。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于2015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让其妻从其账户上支取存款95100元,并将90000元送还给其女婿,5100元用于日常支出,逾期未执行法院判决。2015年7月9日,该院又向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5日内报告财产,徐某于2015年7月14日报告无存款。2015年7月27日,该院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