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一“老赖”迫于“拒执罪”威慑主动履行义务
这边欠着别人的500万元赖着不还,那边却将变卖的修理厂款300多万支取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近日,枣阳法院对樊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樊某慑于法律威严,在案件侦查阶段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樊某与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樊某提起上诉。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樊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某5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送达后,因樊某未能履行义务,龙某遂于2016年1月25日向襄阳中院申请执行。2016年2月2日,襄阳中院指定枣阳法院执行此案。
枣阳法院2016年2月29日向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省高院作出的(2015)鄂民一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樊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且在诉讼期间,将其名下资产某修理厂转让给他人,并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工商银行卡支取现金385万元。樊某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其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后经执行人员多次催促,樊某仅履行了58.8万元的义务。
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枣阳法院先后决定对樊某罚款及拘留,其仍拒不履行余款。枣阳法院遂以樊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12月2日,枣阳市公安局对樊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看到法院和公安机关动了真格,樊某这才慌了起来。2017年11月30日,樊某与申请执行人龙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樊某履行了省高院对其确定的全部义务,其行为得到龙某的谅解。鉴于被告人樊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枣阳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有些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不仅损害群众利益,法院自身的形象也深受其累。”枣阳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运用好“拒执罪”这把“利剑”,能提升案件实际执结率,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