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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庭审直播活动,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襄阳法院是这样做的

时间: 2018-06-12 14:52 来源: 审管办

今年4月以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庭审直播是常态,不直播是例外”的要求,制定《关于直播庭审活动的实施办法》,规范庭审直播活动,深入推进司法公开。4至5月,全市两级法院依托湖北庭审公开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749件案件,直播数在全省法院名列前茅。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襄阳中院庭审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在互联网直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对庭审不进行或取消网络直播的,均履行审批程序。全市法院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推行庭审公开,依托湖北庭审公开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网站以视频形式在互联网庭审直播平台进行庭审网络直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均进行网络直播。

四类案件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襄阳中院严格界定公开范围,明确四类案件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是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三是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四是其他不宜庭审直播的案件。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的,根据审判业务部门建议,信息技术部门在直播时采取相应的技术处理措施。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对庭审不进行网络直播的,由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核,确有正当理由的,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开庭前一周报审管办备案处理。

各部门有效分工协作

襄阳中院明确审判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庭审直播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视频和音频的信号采集、现场协调、设备调试等技术保障和服务;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对庭审直播情况的掌握、通报和舆情引导;警务部门负责维护法庭秩序;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推进和检查、督促。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进行舆情风险评估,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