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襄阳法院荣誉榜上新!国字号先进个人+1!省级典型案例+1!

时间: 2026-01-28 09:25 来源: 襄阳中院

640 (2).png

工作成绩突出人民陪审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人民陪审员予以通报表扬,以肯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做出的努力。其中,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梅树勇获评工作成绩突出人民陪审员。

640 (3).jpg

梅树勇

现任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2024年4月履职人民陪审员以来,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以高度责任感与使命感践行“公正司法” 理念,在陪审工作中诠释责任担当,用实际行动搭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桥梁。任职以来,共参与审理民事、刑事等案件100余起,充分运用“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经验,成功协助化解30多起疑难复杂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凭借扎实履职,获评樊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度、2025年度“优秀人民陪审员”。


“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襄阳中院指定南漳法院执行的《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擅自处置扣押财产意图逃避执行,亦构成拒执罪》入选!

►►►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决魏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魏某提起上诉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保康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判令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因提供劳务而遭受的损失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1月25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向魏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扣押魏某饲养的生猪14头,山羊5只,期限为两年。魏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被扣押的生猪和山羊全部出售并将售卖款自行支配使用。2024年2月20日,魏某与妻子张某离婚,约定房屋及养猪场归张某所有,生意及债权债务由魏某承担。

2024年3月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2024年6月24日,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搜查了魏某的住处并向魏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及扣押清单,因魏某在执行中擅自处置扣押财产,法院决定对魏某拘留15日。

南漳县人民法院将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收集后移交公安局。2024年12月27日,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2月19日,魏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保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经民警劝说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5年3月11日,魏某家属代为赔偿宋某4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2025年10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以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魏某常年经营摩托车修理店、收废品,自2022年起饲养生猪、山羊,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属于有履行能力,同时擅自将扣押的生猪、山羊出售,意图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将魏某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与诚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