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公开审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12月20日上午,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南漳检察院诉被告南漳某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南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南漳法院受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南漳检察院检察长文贵元代表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南漳法院院长罗华山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公益诉讼人诉称,自2011年开始,南漳某镇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倾倒在其辖区内某村的一处农用地,现形成了一片占地面积2299.9平方米的垃圾堆放场,其中占用耕地面积2115.98平方米、其他土地183.92平方米。该垃圾堆放场占地属于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
该处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防雨污等防污染措施,也未对垃圾做无害化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镇政府是该镇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态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有收集、转运、治理等监督管理职责。
2018年4月,南漳检察院向南漳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某镇政府积极履行职责,进行整改。
但该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4个多月后,仅对该堆放场的少量垃圾进行了清运,对大部分垃圾只是简单采取原地覆土填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未恢复垃圾堆放场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为督促某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南漳检察院向南漳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中,法庭根据公益诉讼人宣读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和被告某镇政府的答辩,准确归纳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即:被告方是否及时履行了法定职责方面。起诉人认为被告没有及时、正确地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拖延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告方认为因为客观原因,如:招投标、受全县垃圾转运量限制等拉长了治理的时间,不属于拖延履行职责。
公益诉讼人与被告方对争议焦点问题均没有异议。
之后,法庭引导公益诉讼人和被告方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辩论结束后,公益诉讼人与被告方做了最后陈述。
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