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法院审理首例买卖身份证案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各种身份证件,其中使用最多的便是居民身份证。不少人都有过身份证丢失或被盗的经历,大多数人以为只需要挂失并补办一张新身份证,一切即可照旧,然而真相是:丢失的身份证其实还能用。这也给一些不法份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网络公开买卖身份证件,从事非法活动。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买卖身份证件案。被告人徐某因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某在QQ群发布出售身份证的信息,保康县城关镇的邹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着一家通讯店,得知徐某有身份证出售,于是,通过QQ与徐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货到付款。第一次,徐某以每张70元的价格出售给邹某某11张身份证(含另送的1张身份证),邹某某通过顺丰速递收货后,支付徐某700元;同年12月4日,徐某再次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邹某某4张身份证,获利400元。据徐某自己交代,他曾经做过二手车生意,有时候也接一些拆车的生意,这些身份证就是他拆车的时候在车上捡到的。而据邹某某的供述,他从网上购买身份证是为了制作手机卡,“制卡的时候必须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没有磁性的假身份证不能制作电话卡。”于是,邹某某选择在网上购买身份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销售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经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对徐某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