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法院文化 > 文化生活

在刑法的“专业槽”里吃上一“嘴”

——读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有感

时间: 2013-05-30 15:04 来源: 襄城区人民法院

   

   先哲苏东坡说过,读书需要“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案头陈兴良教授洋洋80多万字的《刑法哲学》(2004年修订3版)是因为写论文的需要,于前年购置的。我属于刑法学水平低下之辈,当时之所以舍弃注释刑法学之类基础书籍,而捧读较高层次的刑法哲学书籍,目的在于为自己当时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刑法学征文找几个像样的引注,以求博取评委的眼球扫过,为自己撰写的论文添一点获得肯定或者“中奖”的筹码。当然,潜意识里也有为自己久已生疏的刑法学扫扫盲、恶补一下刑法学常识的目的。至今想想,这种主观上功利性的读书心理,大概会为真正的读书人所不齿。事实上,在真正捧读该书的时候,对于受过四年法学本科教育熏陶的我来说,就还是只能懂点皮毛,离探寻刑法哲学精髓的路径尚远。至今,要我来谈刑法哲学是个什么“东东”,我还真无法言说。不过,从客观上来说,通过该书的阅读,还是重新燃起了学习刑法学的兴趣。

  我读书的习惯是先看前言、序言或者后记之类背景介绍文字,内容放在其次。陈教授在该书的序言和后记中两次提到的“专业槽”的说法激起我很大的兴趣。陈教授认为,法学知识形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法之中研究法,即法理学,也称规范法学;二是在法之上研究法,即法哲学,也即价值法学;三是在法之外研究法,这就是事实法学,即法社会学。刑法学也可以如此区分。这是一种由浅入深在理论上区分刑法学研究的三重领域。陈教授进而提出:刑法学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

  按照陈先生的说法,刑法哲学应该归于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的高深学问,有一个深深的“专业槽”是难免的了。

  有人认为该说法有学术垄断之嫌,是以刑法学的所谓高深莫测为由头,使刑法学研究成为少数人攫取功名利禄的“饭碗哲学”。因此,“专业槽”的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一直存有争议,见仁见智者分占两端。窃以为,陈教授的本意或初衷是透过对刑法学在理论上的多元界定,在高标准上强调刑法的学术性和专业水准,意在为刑法学自成一体、形成独立的学术品格和相对独立的学术共同体而鼓与呼。硬性地将其观点解读为学术垄断,要么是好事者的不怀好意,要么是对其说法的严重误读。其实,刑法学术中的“曲高和寡”和“高深莫测”是一种常态,例如,笔者迄今尚搞不清“期待可能性”、“结果无价值论”等刑法学概念为何物,感觉刑法学确有其自身的学术专业性,一个高深的刑法“专业槽”确实矗立在很多人的面前。在专业槽面前,象笔者这样嗷嗷待哺的研析者多了去了。

  不过,笔者领悟到:不同学者可能会有不同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过于深究刑法学的分类以及理论层次,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学习研究刑法的最高层次,莫过于对刑法理念的理解,其重要性超越对刑法条文、刑法原理的研习。例如学者们津津乐道的刑法中轻轻重重的理念、人权保障的理念、人道谦抑的理念、亲亲相隐的理念等等,就通过学者的理论灌输和司法界的不懈探索,日渐成为当下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引,刑事司法逐步舍弃了过去的重刑主义,走向罪责刑相适应的理性司法。

  当然,社会日新月异,世事白衣苍狗,刑法学自应当与时俱进。刑法实务界也不能过于依赖司法解释和内部层层请示,而应当从理论界汲取营养,不断充实、提升自己的司法素养和理论水平,借以更好地掌控手中的生杀予夺权杖,尽可能减少司法中的瑕疵乃至冤屈的发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实务人员,应该想办法努力到刑法的“专业槽”里吃上几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