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帮朋友担保贷款,结果朋友却不还贷款,导致自己要给朋友还钱,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据悉,胡某系黄某朋友。2014年9月,胡某向南漳某银行借款60万元,黄某及其妻子、岳父岳母为胡某进行担保,并抵押了黄某四人在襄阳市的两套房产。2015年8月,胡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当期本息,南漳某银行向胡某催收未果,于2016年3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胡某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南漳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3497.71元,并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黄某四人对胡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南漳某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黄某四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某追偿;若胡某未按期偿还债务,南漳某银行对黄某四人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2016年6月24日,黄某通过转账的方式,代胡某偿还了250000元的借款。2018年1月,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支付黄某为其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黄某依照法院生效判决,代胡某偿还南漳某银行借款250000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为其偿还的借款25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4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