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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跑步受伤 校方如何担责

时间: 2016-07-01 16:16 来源: 谷城法院

年仅7岁的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摔倒受伤,花去医疗费8729元,医保、保险报销了5792元。校方仅愿意报销剩下的2937元,引来家长不满。校方究竟该如何担责?

【案情简介】

去年5月,谷城某校一年级学生天天(化名)在体育课上跑步时,摔倒受伤,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花去医疗费8729元。后经司法鉴定,天天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期治疗费用仍需3000元。

出院后,当地医保、保险公司报销了费用5792元。天天的父母认为,这与他们的实际损失相去甚远,于是找到学校索赔。可校方却只同意对天天未能报销的2937元医疗费予以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今年4月,天天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说法】

近日,谷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天天系一年级学生,在发生事故时不满7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天天在校期间,校方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管理上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天天在学校上体育课跑步时摔倒受伤,存在过错,负有管理之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学校赔偿天天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