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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畔说法|酒后出事,谁该负责?襄阳中院以案释法,厘清同饮者责任

时间: 2026-04-14 15:09 来源: 襄阳中院


日常生活中,三五好友聚餐,席间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十分常见。但是,饮酒后发生意外由谁承担?同饮者是否担责?近日,襄阳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死亡、同饮者被诉赔偿的案件,厘清同饮者合理义务与成年人自我负责,认定共同饮酒者已尽到照顾义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村民甲某为庆祝七十寿辰,邀请亲属乙某等多人聚餐。当日中午,乙某与丙某等4人同桌饮酒,一瓶白酒没喝完。饮酒后,乙某下午打牌,并无异常出现。当日晚上,乙某与甲某邀请赴宴的丁某等3人(均为甲某邻居)同桌吃饭并饮酒,每人饮酒一两左右,并劝乙某少喝点,乙某表示:“我就是半个主人家,我想喝多少就喝多少”。期间没有相互敬酒,还剩半瓶白酒。晚上用餐结束后,邻居先行离开,乙某离席在旁边休息,随后起身准备离开时被钢管绊倒在地。事故发生后,丁某当即将乙某送至医院,因酒精中毒并高血压3级,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嗣后,甲某自愿赔偿乙某家属3万元,现乙某家属起诉6名同饮者索赔18万元。

 

法院裁判

谷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系自主自发行为,饮酒人人身安全以自我保护为主,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该义务仅限合理范围,不能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本案中,丙某等4人、丁某等3人因与乙某共同饮酒产生提醒、劝阻、照料等安全保障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午同饮的丙某等4人存在劝酒行为,且乙某酒后下午活动无异常,该时段安全保障义务已解除;晚间同饮的丁某等3人已履行劝阻义务,无劝酒、灌酒行为,乙某系自愿饮酒,且事故发生后丁某及时送医,已尽合理救助义务。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自行控制酒量,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甲某的3万元赔付属自愿和解,不影响责任认定。综上,乙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6名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及行为与乙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该案经一审宣判后,乙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襄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共同饮酒纠纷的责任边界,打破了“同饮即担责”的固化认知,重申成年人自我负责原则,平衡社交自由与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和社会行为提供明确指引。此外,本案区分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补偿的界限,避免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责任性质,对化解同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法官提醒

宴请饮酒是生活中常见的社交方式,但欢乐相聚的背后,需警惕法律风险。同桌饮酒并非单纯的人情往来,若因不当行为引发意外,部分同饮者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务必严守文明饮酒底线。

如有以下4种情形,同饮者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胁迫对方饮酒,或在对方已醉酒、意识不清、丧失自制力时,仍执意劝其续饮。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饮,比如清楚知晓对方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或酒量极差,却依然劝说饮酒,诱发疾病或意外。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当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自主行动时,同饮者未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或安全送回住所并妥善安置。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若饮酒者酒后准备驾车,同饮者未及时制止,最终导致车祸等损害后果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人简介

一审法官

陈海波

谷城法院庙滩法庭庭长

二审法官

陈小锋

襄阳中院民二庭庭长

案例编写人

陈雨欣

谷城法院庙滩法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