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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时意外摔伤,医药费谁来承担?

时间: 2018-12-04 15:00 来源: 樊城法院

被朋友叫到工地“搭把手”,施工过程中却意外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十级伤残,谁来为昂贵的医药费买单?

2017年8月,马阳准备对汉江中路某公司的照明灯进行施工,因人手不够,于是联系朋友张勇求助,张勇顺便邀请了“哥们”赵军一起前去义务帮忙,双方没有约定报酬。

赶到施工现场后,张勇与马阳寒暄一番,并对其介绍赵军是自己喊来帮忙的人,马阳没有与赵军交谈。向两人交待好施工的具体要求并提供了脚手架后,马阳便离开了现场。施工刚开始不久,赵军站在脚手架上使用电钻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受伤后,赵军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1天,医疗费全部由马阳垫付。经鉴定,赵军损伤致残程度属十级,赵军支付鉴定费800元。后因赔偿问题,赵军将马阳和汉江中路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不认识马阳、赵军二人,马阳也不是该公司员工,不知道为什么会成为被告。

马阳辩称,自己跟赵军互不相识,帮忙时找的是张勇,赵军是张勇喊来的,赵军来的时候虽然自己在场,但并没有言语交流。赵军摔伤后,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仅出于人道主义,至于赔偿责任不该自己承担。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阳联系张勇求助,并提供了脚手架,双方没有约定报酬,属于无偿提供劳务。赵军受张勇的邀请一起去无偿帮忙,虽然马阳没有直接邀请赵军,但赵军到场时,马阳并没有明确拒绝,故赵军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马阳是被帮工人。

赵军在帮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马阳应对赵军因摔伤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军在脚手架上从事帮工活动时,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对自身损害后果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该公司不是马阳的用人单位,马阳请张勇帮忙不是职务行为,故赵军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遂判决,赵军的误工费、住院费等共计41502.89元,由被告马阳承担70%,由赵军自行承担30%,赵军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理。综上,马阳应赔偿赵军各项损失共计30052.02元。同时,驳回赵军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条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