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一个小堰塘,两个家庭受重创!你一定要看!
为争一个小小的堰塘,引发兄弟相残,致使两个家庭受重创。近日,襄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法官深入案发现场,依法公正地审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春芳营村8组村民李某伟(53岁)与其二哥李某明(殁年55岁)关系不睦。2018年1月12日17时许,李某伟拉土准备填平村里一处堰塘用于种菜,李某明得知后赶来阻止,与李某伟发生争执。李某伟见李某明手持铁锹,担心吃亏,便回自家厨房取了一把匕首藏入袖内返至现场,二人再次争吵继而厮打,李某伟掏出匕首朝李某明左大腿刺了一刀,致李某明左股静脉断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李某伟在现场附近等待处置,主动供认作案事实。被告人李某伟被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
审判长、主审法官李沈岐认为,尽管本案事实证据并不复杂,但重要的是能否修复两家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庭审中,基于被告人李某伟认罪,合议庭注意教育引导其深刻反思犯罪的原因、危害,李某伟在最后陈述中,对自己为小利不顾兄弟情义,一时冲动酿成家庭悲剧深感悔恨,泣不成声。庭审后,合议庭召集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亲属释法说理,针对两家同根同源的关系特点,开展了耐心细致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伟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李某伟给予谅解并希望人民法院对其从宽处罚。考虑到案件的起因,避免日后再生争端,审判长还与法官助理李青、书记员何状同志前往当地派出所、村委会通报案件处理情况,就争议堰塘及涉案两家相处问题向基层组织提出了建议。
判决结果
襄阳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未正确处理兄弟之间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伟案发后在现场附近等待处置,主动向民警供认其是作案之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李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伟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李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李某伟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当事人亲属亦能接受判决。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一起严重的亲属间血案总算有了令人满意的结局。近年来,近亲属相残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特殊的社会危害。人民法院审理好此类案件,在平衡法理情中彰显公平正义,对于促进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