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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水坑意外溺亡谁担责?

时间: 2018-08-07 10:07 来源: 南漳法院

村民夜晚电鱼在水坑意外溺亡,村委会作为水坑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近日,经法院一、二审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地。

据悉,王某、江某均系南漳县九集镇某村村民。江某经村委会同意后,于2015年将村里农田旁的一处水坑清淤扩挖。王某平时经常在当地水坑电鱼。2017年5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外出电鱼。次日早上6时许,王某的家人发现其仍未回家,遂外出寻找,后在江某扩挖的水坑中,发现王某已溺水身亡。王某溺亡时57岁。2017年6月,公安机关出具《调查意见告知书》,调查意见为王某系意外溺水死亡。后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溺亡的水坑为该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虽然江某在水坑旁竖立有一个 “注意水深”字样的木牌,但字迹模糊,不能起到警示作用,也未增设防护栏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无监管人员,村委会因疏于管理,存在过错,要求村委会、江某及其家属赔偿王某溺亡导致经济损失的50%。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村村委会、江某及其家属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某家属提供的照片,水坑旁警示标志的字迹虽稍显模糊,但足以辨认。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警示标志对其足以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且王某系当地人,平时经常到当地的水坑电鱼,知道或应当知道事发地有水坑且水深,其应当预见到夜晚到此电鱼的危险性。同时,事发水坑周围均为农田,并无公共道路,故该水坑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应当对江某家和村委会科以诸如增设防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立监管人员等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王某在夜晚前往该水坑电鱼,因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意外溺亡导致的损害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