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全覆盖!“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彰显襄阳法院司法为民情怀
2023年1月1日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将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开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将赋予全职太太们更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标志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实施,此制度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新法实施的襄阳实践
1月4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继此之后拉开了全市法院实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序幕:宜城法院、南漳法院、襄城法院、谷城法院、老河口法院、高新法院、襄州法院、枣阳法院、保康法院紧随其后。
在新法施行后短短一周内,襄阳市十个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也标志着我市在家事案件审理中落实该项制度走在了全省法院的前列。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襄阳法院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在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申报令的同时,还附带“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没有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