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怨而生的“拉锯战”了结啦!
当两起案件厚厚的卷宗先后移交到谷城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斌和法官鲁忠民的手中时,他们起初只将案件归为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但当仔细翻阅卷宗材料的时候才发现,这竟不是两起简单的承揽合同纠纷,而是两起关联案件,纠纷双方都想“出口气”。
2022年9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通过网络询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喷泉水景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负责在A公司支付预付款后将全部设备加工完毕。同时,双方约定B公司完成A公司研发大楼前彩色程控喷泉水景工程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应符合《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222-2015》(以下称“技术规程”)的要求。
后因喷泉水景工程出现问题无法正常使用,A公司因此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剩余10万余元承揽费支付给B公司,双方沟通无果,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A公司一气之下也以承揽合同纠纷将B公司诉至法院。
同一个案由,不同的诉讼请求,引发两起案件。
两起案件承办人沟通后,他们发现案件的纠葛并不在于A公司执意要B公司重新完成喷泉水景工程的全部施工,也不在于B公司执意要A公司全额支付剩余价款和违约金。只是A公司当时面临着开业在即,为了不影响工期,已另行委托第三方对倒塌的设备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A公司因此认为自己的企业“风水”被破坏,寓意不好,会对企业后续经营管理带来不良影响。B公司则认为A公司故意借机拖延付款,也积攒着一股怨气。
简单一判了之,矛盾纠纷并不能实质性化解。
谷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仁兵专题听取案件汇报后,决定亲自去企业核查沟通,看看两起案件能不能找到突破点和转机。
“按照起初的设计和施工安排,喷泉水景应该在我们研发大楼启用前正常使用。本来做生意的就讲究这些,B公司不负责任、不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好好的喷泉设备倒塌了。太触霉头了!”A公司负责人陈总向何院长大吐苦水。
详细沟通后发现,2022年10月,B公司完成喷泉工程的安装,A公司在现场检查时发现B公司尚未完成相应电缆的安装,要求其完成整改。次日,B公司完成的喷泉工程灌水时发现大面积隆起、倒塌导致喷泉无法使用。A公司要求B公司到场协助指导拆除已安装的喷泉管道,待维修后再联合调试,遭拒。
设备倒塌、沟通无果,本就窝火的陈总情绪值已经累积到了一定程度。同理,B公司负责人认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水池设计并非合同义务范围,也非土建专业只是免费提供的设计服务且在设计图中用红色字体标注了“本图为参考设计图,请专业土建施工单位审核、再次深化设计并专业施工”,已经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拒绝A公司要求支付维修及二次施工产生的费用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合计7.4万余元的请求。B公司对于A公司拖延支付、怠慢履行的态度也产生了不满情绪。
B公司是外地企业,A公司是本地新兴大型民营企业。院长何仁兵实地走访并与公司负责人见面沟通,直观感受到企业家的经营理念和个人素养很高,案件办理并不是遇到“死胡同”。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结合两起案件的矛盾起源以及两家公司责任比例、负责人良好的素养等因素考量,建议承办法官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以此化解两起纠纷。
两案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充分研判后,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形成一致调解意见。
“二三十遍电话是不止的,我专门查阅了喷泉水景建设相关资料,还向了解这块内容的朋友咨询过。其实你们就是顶着一口气没顺下去,这事搁谁心里都难受,都能理解。但是就这么僵持不下也并没有什么好处。开庭组织你们双方线上进行质证、交换意见,争议并不大,没有必要耗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只见鲁忠民再次开展线上调解,耐心地为A公司负责人梳理案情、释法明理。
“虽然你们是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纸,在说明提醒这一块的义务履行方面还是存在一定欠缺,毕竟A公司项目人员也不是专业人士。考虑到你们是外地公司,往来也不方便,生意场上你们说到底都是朋友,互相作出一点让步,都顺顺气......”刘斌庭长把握机会与B公司负责人分析调解的优势、传达和气生财的理念。
既要保护外地企业利益,又要服务保障本地新兴产业,电话沟通、线上协调,这场“拉锯战”终于在两位承办法官的苦口婆心、释法说理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从起初的执念根深到后来的有所松动,再到最后的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近年来,谷城法院始终坚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终极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既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注重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打造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护航谷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