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法护营商 | 首次!南漳法院以实物分配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时间: 2023-08-16 17:41 来源: 南漳法院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上通常是以货币分配的方式进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也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

近日,南漳法院裁定确认了南漳县实力米业公司破产财产实物分配方案,在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上进行了新的尝试与探索。

2021年6月15日,南漳法院裁定受理南漳县实力米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7月5日,决定指定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财产管理人。2022年1月5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南漳县实力米业公司的资产主要分为老厂区与新厂区,老厂区基本抵押给了南漳农商行,新厂区的资产则未有权利负担。因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群体类型复杂,各方对财产处置的意见分歧较大,管理人多次提出变价及分配方案均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

640 (10).jpg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和管理人通过个别座谈、集体讨论等方式征求意见,并具体磋商,最终确定采用实物分配方式进行资产分配。

管理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了《破产实物分配方案》。该实物分配方案确定南漳农商行尽量在老厂区实现其抵押权,其他普通债权人可按其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享有其对新厂区资产的权利,实行实物分配。债权人对分配后的资产享有权利,成立按份共有的合伙关系。该方案最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具体实施方案,由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制定合伙人章程,辅导债权人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由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分配后的资产运营、管理及处置事宜。对资产的重大处置由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合伙人会议,以投票方式决定。实物分配后管理人先代为管理运营,定期向合伙人公布收入及支出情况,待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务债权等全部清偿完毕后,管理人再退出,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合伙人自主管理。

目前,债权人已选举了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后续南漳法院将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实物分配方案落地见效。

该方案系南漳法院首次在破产审判中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处置财产,是南漳法院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活动财产处置环节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重要举措。该方案的实施转变了思路,因案施策,打破了固有的货币分配模式,化解财产分配僵局,避免了财产变价过程中过度贬值,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创造了社会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