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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级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案

时间: 2022-01-18 15:39 来源: 襄阳中院

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修改决定自20221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独任审理电子送达网络平台审理等内容做出修改。11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首次尝试二审独任审理案件。

 

新的《民事诉讼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呢?跟随襄小槌一起来了解一下

 

二审独任审理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1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首次适用上述关于二审独任审理的法律规定,独任审理了上诉人王某强与被上诉人高某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上诉人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未成就,不应当一次性予以支付。

经过庭前阅卷,二审承办法官发现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的事实并无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审庭审围绕上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院组织下给予一定的调解期限,若在期限内无法达成调解则作出裁判。

新民诉法这一诉讼制度的施行,扩大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范围,进一步优化了民事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为尽快化解当事人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

 

电子送达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新增规定: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襄阳中院行政庭法官梁慧星表示,新增的电子送达方式为其工作带来了不少便利。他认为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有好处。例如对当事人来说,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具有即时性和便利性,只要留有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无论当事人在何时何地几乎可以做到瞬间送达,以其办理的(2022)鄂06行初11号案件为例,法院于202211095分向被告发送文书,其于当日128分就接受成功短信;对法院来说,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具有低成本和确定性,因为电子送达主要采用电子邮箱、传真和短信等媒介送达,成本几乎可以不计,并且送达成功后系统均有反馈。

 

网络平台审理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今年,襄阳中院少审庭在审理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恰逢河南、陕西、浙江等地新冠疫情爆发,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均在浙江务工,该院就新《民诉法》关于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释明,双方当即表示同意。本案采用网络平台在线审理,通过网络庭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提高了审判效率,化解了社会矛盾。

民诉法的该项新增规定,是面对新冠疫情阶段化爆发的情况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应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做出的积极面对。采用网络平台审理案件,身在外地的当事人只需一部手机,就可免去周车劳顿,减少因疫情隔离导致的工作、生活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