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法院“内外结合”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近日,被执行人易某联系到宜城法院执行人员郝寅虎,主动要求支付一起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款。
事情要追溯到2012年3月,李某及另外两人在何某承包的七里岗村1组的工地上负责室内装修。3月7日,在何某的要求下,李某前往其家中安装吊顶扣,同时何某还叫来了自己的姨侄易某来帮忙。施工过程中,易某在传递钉枪枪机给李某时,不慎扣动枪机,将李某右眼扎伤。李某伤后,于襄阳某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5658.58元,而何某仅支付其医疗费用4000元。为此,李某将何某、易某起诉至宜城法院,要求其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41658.5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2年9月18日,宜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何某、易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5654.14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李某负担300元,被告何某、易某负担123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执行生效判决。2012年10月8日,原告李某向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宜城法院执行员从“外”进行法律震慑,依法将何某、易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对“内”进行教育感化,多次找到被执行人何某、易某,阐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警示教育;邀请身为被执行人亲属的法院干警为何某、易某分析利害得失,努力争取被执行人的配合;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说明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说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因被执行人何某、易某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力支付赔偿款,执行员郝寅虎在说服申请执行人后,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在执行员的循循善诱和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主动表态:考虑到叔侄关系的维系及何某的经济状况,易某自愿承担所有赔偿款项,并承诺不再向何某追讨。2016年9月27日,在宜城法院执行员郝寅虎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易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25654.14元,由易某支付16000元,剩余部分,李某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赔偿。至此,这起纠葛了四年有余的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以双方当事人的握手言和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