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之财不可取 小偷小摸也判刑
年轻人没钱花,没想到干些小偷小摸的勾当,结果摊上大事。日前,枣阳法院开庭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张某生于1999年6月,由于其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又没有任何工作经验,找工作时处处碰壁,没几天口袋里的钱就花光了。随后,张某动起了歪脑筋。2016年9月的一天,张某闲逛来到枣阳市新华路伟佳超市内,他趁人不备,将超市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44元盗走。之后,张某又在北街极味侠快餐店门前、赵家巷路口、清泉巷尚一特宾馆、个体服装店外等地连续作案,偷盗一部手机、2件冬袄、420元现金。
2016年11月4日,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 张某盗窃作案6起,盗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26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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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的,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