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获刑15个月
以房产抵押借款,到期未还,法院判房产归债权人。原房主以未经法院执行即入住为由,强行毁坏新房主的物品,并焊住大门。近日,笔者从谷城法院获悉,原房主王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1年3个月。
1998年8月,王某以自家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作抵押,向安某借款4.9万余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还款。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房屋的2楼和1楼的两大间作抵押。结果,王某又未还款。
2000年,安某向谷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年11月25日,该院作出判决,按还款协议中抵押的住房用于抵付欠安某的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安某于次年入住该房。
2014年12月17日、19日,王某以安某未经法院执行即入住该房为由,雇请他人将安某家中的家用电器、桌椅等物品,丢到室外,致安某的物品损坏。王某随民警到派出所时,又安排自己的儿子用电焊机将安某家2楼的防盗门焊住。
2015年3月16日,受公安机关委托,谷城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安某被损坏的物品价值3.7万余元。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纠集多人公然故意毁坏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