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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过年!三名失足少年抢劫手机二审被判缓刑,背后的原因是……

时间: 2018-01-25 16:53 来源: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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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上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陈玉学、副庭长高建平、书记员付琼一行三人,来到襄阳市第二看守所,当场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对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决定,改判缓刑。

2017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江某、占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伙同另一未成年人吴某对被害人王某预谋抢劫,对其拳打脚踢,刘某被迫交出一部手机(价值160元)。四人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后共同挥霍。同年2月5日22时许,四人又到网吧内抢劫得手机一部(价值810元)。四人将该手机销赃得款250元后共同挥霍。同年3月10日19时许,三被告人再次伙同他人预谋抢劫手机一部(价值1820元)。抢劫后,销赃得款1100元,其中900元被挥霍,剩余200元被民警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3月11日,民警在襄阳市一家宾馆内将被告人沈某、江某、占某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三起抢劫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江某、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江某分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被告人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三被告人向襄阳中院提出上诉,称自己系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襄阳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沈某、江某、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上诉人抢劫作案时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上诉人归案后,除了供述法院已掌握的抢劫作案外,还如实供述了其他两起抢劫作案,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上诉人犯罪时,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三上诉人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上诉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上诉人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上诉人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两位法官一再嘱咐三人要在缓刑考验期内加强学习,好好做人,接受社区矫正,并定期向法院递交思想汇报。两位法官亲自将三人交到其父母手中,督促和鼓励他们在履行好监护职责的同时,多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生活目标,摆脱心理负担,尽早改过自新,融入社会。